日本專利制度起始于1879年,經過長時間的發展,日本已經建立起了完善的專利制度。日本專利法將專利分為特許(即發明)、實用新案(即實用新型)和意匠(即外觀設計)三類,這種分類跟中國專利是比較接近的。
一、特許(發明)
日本《專利法》規定,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的有高度的技術創造物,即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、方法、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。其專利有效期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,值得一提的是,醫藥類發明和農藥類發明的專利有效期可申請延長至25年。
二、實用新案(實用新型)
日本《實用新型法》規定,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做出的技術創作中的涉及物品形狀、構造或其結合的創作,即指針對產品形狀、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征改進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。實用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,一般申請日后6個月可授權,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。如果同為產品技術,則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發明專利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。
三、意匠(外觀設計)
日本法律中認為“意匠”(外觀設計),是指產品(包括產品的組成部分)的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,通過視覺使人產生美感之物。其專利保護期限與中國不同,自2007年4月1日起,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注冊之日起20年;對于2007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請,其有效期為注冊之日起15年(2020年4月份開始保護期變更為25年)。
在此不得不提日本對于外觀設計的看重,日本法律規定了一項“秘密外觀設計”,是指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要求自外觀設計注冊日起3年內,對外觀設計進行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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